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29日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为确保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与国家新政导向一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于2016年5月3日参照《认定办法》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16〕39号)(以下简称《市级高企认定办法》)。2016年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存在与《工作指引》不一致之处,结合2017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对《市级高企认定办法》进行修订,解读如下:
一、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中有关“区县”说法统一调整为“区(功能区)”
修订理由:2016年7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天津市行政区划形成16个区的格局,实现城区化管理。另外,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作为滨海新区的功能区,独立负责本区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中有关“区县”说法统一调整为“区(功能区)”。
二、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第一条,增加参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修订理由:《市级高企认定办法》参照《工作指引》制定。
三、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9项成长性指标核算调整
“9.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核算证明,(计算公式:增长率=第二年数据÷第一年数据-1)。”调整为“9.企业净资产和销售收入成长性指标核算证明,(计算公式:增长率=第二年末数据÷第一年末数据-1)。”
修订理由:成长性指标核算与《工作指引》保持一致。
四、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修订理由:国家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将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参照《认定办法》的调整,提高工作效率。
五、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第十三条“企业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须按时填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监测系统,应建立专帐或辅助账”删除
修订理由: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按时填写年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并没有相关要求,且企业在申报时已经将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组织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为增强内容的适用性,减轻企业负担,做此调整。
六、在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增加“对于迁入我市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含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视同为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修订理由:为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吸引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来津发展,经研究,将外省市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视同为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七、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删除
修订理由: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按时填写年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并没有相关要求。为增强内容的适用性,减轻企业负担,做此调整。
八、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增加《工作指引》文号
修订理由:与《工作指引》保持一致。
九、将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市级高企认定办法》实施日期和废止原《市级高企认定办法》文号